112年度補字第2253號
原 告 育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蘇柏誠即蘇盈達畜牧場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8萬9,476元。
理 由
原告與被告蘇柏誠即蘇盈達畜牧場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經本院以112年度
中司調字第1158號
聲請調解不成立,
惟本件原告已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法定
期間內起訴,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本件原告起訴時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3萬4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萬2,476元,原告於本院112年度
中司調字第1158號調解程序已繳納調解聲請費3,000元,尚應補繳8萬9,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