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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22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53號
原      告  育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祥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柏誠即蘇盈達畜牧場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萬9,476元。
    理    由
原告與被告蘇柏誠即蘇盈達畜牧場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經本院以112年度中司調字第1158號聲請調解不成立,惟本件原告已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法定期間內起訴,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3萬4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萬2,476元,原告於本院112年度中司調字第1158號調解程序已繳納調解聲請費3,000元,尚應補繳8萬9,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