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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23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3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林婉惠 
            瑞成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欽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萬1,52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林婉惠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同段土地均以地號稱之)上之鐵皮棚房、廠院等地上物除去騰空,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瑞成書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成書局)將坐落179-775地號土地上之鐵皮棚房、廠院、水暗溝等地上物除去騰空,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參酌原告自行陳報林婉惠、瑞成書局分別占用上開土地面積為57平方公尺、866平方公尺,是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80萬7,338元(計算式:000-0000地號土地民國112年公告現值25,800元/㎡×占用面積57㎡+179-775地號土地112年公告現值25,793元/㎡×占用面積866㎡=23,807,338元);至原告起訴聲明第3、4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則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80萬7,3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1,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