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355號
原 告 明陞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炁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起訴狀所載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3,1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6,7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