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442號 原 告 張哲宗 臺中市○○區○○○路00號 張哲昌 臺中市○○區○○○路00號 張勝彥 臺中市○○區○○路000號 張勝恩 臺中市○○區○○街000號3樓 張進章 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張進義 臺中市○○區○○路00巷000號 張彩宴 臺中市○區○○路00號 張彩琴 臺中市○○區○○路00號 張清錦 臺中市○○區○○路00號 蘇張秀絨 臺中市○區○○路00號6樓之1 張雪娥 臺中市○○區○○○巷0○0號 張素珍 桃園市○○區○○○街00號10樓之1 張冬碧 臺中市○○區○○巷00○00號 張伍謙 臺中市○○區○○巷00號 張松能 臺中市○○區○○00街000巷00號 張伯宗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張伯祿 臺中市○○區○○路0○0號3樓 張銘仁 臺中市○區○○街0段0○00巷00號9樓
張伯宏 新竹縣○○市○○○路000號6樓 張伍益 臺中市○○區○○巷00號 張伍毅 臺中市○○區○○巷00號 張高振 臺中市○○區○○巷00○0號 共 同 被 告 張文通 上 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 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確認派下權存在 與否事件,為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故訴請確認自己派下權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係原告主張自己對於祭祀公業之權利,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其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自己在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45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原告訴請確認其對 被告張文通(下稱 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權存在,經本院依職權向臺中市西屯區公所調取系爭祭祀公業申報設立及財產資料 暨查詢系爭祭祀公業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所示,系爭祭祀公業於原告起訴時之財產為土地2筆即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110.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同段245地號土地、面積2227.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2筆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系爭土地於民國112年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土地面積合計為3,338.22平方公尺(1,110.97㎡+2,227.25㎡=3,338.22㎡),則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367,204,200元(110,000×3,338.22=367,204,200),依原告起訴主張之派下權比例計算,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11,989元(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附表: | | | | | | | 367,204,200元×1/4680=78,462 | | | | 367,204,200元×1/4680=78,462 | | | | 367,204,200元×1/1560=235,387 | | | | 367,204,200元×1/1560=235,387 | | | | 367,204,200元×1/1040=353,081 | | | | 367,204,200元×1/1040=353,081 | | | | 367,204,200元×1/24960=14,712 | | | | 367,204,200元×1/24960=14,712 | | | | 367,204,200元×1/12480=29,423 | | | | 367,204,200元×1/12480=29,423 | | | | 367,204,200元×1/12480=29,423 | | | | 367,204,200元×1/12480=29,423 | | | | 367,204,200元×1/4160=88,270 | | | | 367,204,200元×1/6240=58,847 | | | | 367,204,200元×1/49920=7,356 | | | | 367,204,200元×1/37440=9,808 | | | | 367,204,200元×1/37440=9,808 | | | | 367,204,200元×1/24960=14,712 | | | | 367,204,200元×1/12480=29,423 | | | | 367,204,200元×1/12480=29,423 | | | | 367,204,200元×1/9360=39,231 | | | | 367,204,200元×1/8320=44,13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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