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444號
原 告 承濼精密有限公司
被 告 許家睿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按原告
起訴狀所載請求
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萬71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112年12月14日星期四前(含當日)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