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491號
被 告 廖以池
廖天珍
廖天生
廖秀純
廖天坤
廖瑞峰
廖天威
廖茲斌
廖茲祥
黃來福
黃來成
張阿菊
葉奇欣
賴絹
廖聖傑
廖村明
鐘梓文
廖連邦
曾鳳嬌
陳素蘭
廖天佑
廖郭桂花
廖祿祐
廖光華
廖柏翔
顏仁德
廖愛甘
王芬英
王玟女
王鏡熒
王鏡湖
王景禾
王景南
林紋綪
林孝哲
林福生
陳美雲
陳慧如
陳慧麗
陸蓮生
陸紹翔
陸芷茵
廖黃碧娥
黃廖寶蓮
廖椿洪
李秀娥
廖松賢
廖笠涵
廖陳秋櫻
廖椿成
廖桂敏
廖春煜
廖春裕
廖琦瑛
劉文哲
劉文園
劉名妮
嚴秀娥
林紘溢
蕭如玲
陳俞汛
陳詩淳
張吉雯
劉利麗
張庭衛
張御仁
趙冠珽
盧克明
李奕萱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萬1083元【詳見
系爭土地登記謄本
所載,即以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乘以面積乘以原告
應有部分計算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請原告儘速補正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現戶戶即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死亡者,其除戶
戶籍謄本、全戶手抄戶籍謄本、全體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
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