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50號
原 告 琮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瀛海科技有限公司、趙正揚發
支付命令,被告瀛海科技有限公司、趙正揚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2,93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