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551號
原 告 欣富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鼎盛國際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1,885元(計算式:581,207+1,670,678=2,251,88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