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604號
原 告 大安鐵櫃工廠有限公司
黃勃橖律師
楊亭禹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勵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
訴訟標的價額,應加計原告請求之本金,及計算至
本件起訴前一日之利息。
經查,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73萬9,397元【計算式:160萬元+111年3月4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2年11月30日止之利息13萬9,397元(160萬元×5%÷365日×636日=13萬9,3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73萬9,3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