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624號
原 告 韋丁山
楊詠誼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偉寶精密有限公司、張志偉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0萬元【詳見
起訴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欄
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