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628號
原 告 古杏蘭 臺中市○○區○○路000000號
莊凱程 臺中市○○區○○路000000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承嘉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提出於法院為之
;倘未表明,其起訴為不合程式,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
主文,並為將來據以
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
是以原告提起
給付之訴,依
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
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
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
台上字第599號)。
二、經查,上列原告與被告承嘉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予原告,惟該附表一並未記載上列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致本院無從依原告聲明之內容確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其聲明顯然不明。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事項,俾利本院將再據以核定裁判費命原告繳納。倘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