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690號
原 告 柯惠珍
共 同
被 告 王建智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分別請求
被告給付如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故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分別徵收如附表「第一審裁判費用」欄所示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星期一前(含當日)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