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691號
原 告 黃博信
蔡可溱
上三人共同
被 告 羅鈺閎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羅鈺閎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