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723號
原 告 林靜慧
王金花
林鉦盛
上列原告與
被告鈴谷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