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325號
原 告 勝晟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日商喜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本院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39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21,22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5,54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5,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