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357號
原 告 黃舜強
黃維倫
共 同
被 告 張敦竣
東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核定為新臺幣290萬1900元【即
訴之聲明第1項所指
系爭房屋總現值200萬1900元,加
上訴之聲明第3項所指租金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98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