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429號
原 告 實懿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丞寬工程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67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萬6313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3萬51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4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