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473號
原 告 恆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
聲請對
被告源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10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12,002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40,7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0,298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到院(請載明:
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請求權基礎法條依據、證據),另備
繕本1份逕以雙掛號寄送被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