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501號
原 告 杰恩斯行銷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卓越物流包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8萬7250元【詳見
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
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