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517號
原 告 沛美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周信延、新盛生技國際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5萬3,866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周信延、新盛生技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
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
訴訟費用,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對被告周信延、新盛生技國際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1799號裁定移送前來,
惟被告被訴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易字第1644號判決無罪,依
上開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3萬7,1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8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