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627號
原 告 郭世滄
上列原告與
被告居易翔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張智勝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