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744號
原 告 益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高祥玲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4萬3,312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8萬7,500元【計算式:美金500,000元(依起訴日即民國111年12月16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以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0.975元折算)×30.975=15,48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8,312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費用5,000元,尚應補繳14萬3,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