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750號
原 告 儷德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工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山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6,52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