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77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俊亮實業有限公司、李秀球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58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0萬12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
裁判費27萬080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萬03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