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791號
原 告 邁達特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即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給付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旭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參仟參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