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825號
原 告 福珅通風機械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興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似為興泰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誤載,併請原告確認或更正之)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36,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