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867號
原 告 博弘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給付雲端服務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諾克威博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718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1,65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