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940號
原 告 王德旺
被 告 王正偉
鴻全開發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7,023元(226.36x14100x77/222=0000000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