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9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93號
原      告  浡溢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葉語禪 

上列原告與被告辰原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萬2,101元,其訴訟標的金額為56萬2,1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㈡原告民事起訴狀當事人欄列原告為「浡溢工程行」及其法定代理人「甲○○」,然浡溢工程行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此有本院職權查詢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佐,而獨資商號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無獨立之人格及當事人能力,應認與其負責人同屬一體(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601號裁判意旨參照),則本件民事起訴狀列原告為「浡溢工程行」,是否有誤載之情形?究應以「原告浡溢工程行」、「法定代理人甲○○」為當,或應以「原告甲○○即浡溢工程行」為合宜,應由原告確認並具狀更正之,前揭規定,命原告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5    法  官  江彥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附表:
    原告【依原告之組織型態:1.如為「合夥」:請補正合夥人全體姓名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2.如為「獨資商號」:請補正商號之營利事業登記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3.如為公司法人:請補正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