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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04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44號
原      告  瑞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堂 
被      告  上和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羚    住○○市○○區○○○○路000巷00弄                          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本件原告瑞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原告公司)前聲請被告上和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557號),因被告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日以112年度補字第453號裁定命原告公司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760元,此項裁定業於112年3月8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公司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可稽,其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