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044號
原 告 瑞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上和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羚 住○○市○○區○○○○路000巷00弄 00號0樓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
本件原告瑞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原告公司)前
聲請對
被告上和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發
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557號),因被告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日以112年度補字第453號裁定命原告公司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760元,此項裁定業於112年3月8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公司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可稽,其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