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07號
原 告 弈峯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見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828
號),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3,715,036元,應繳裁判費為37,828元,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以111年度補字第2353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補繳37,328元之裁判費(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並
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11年11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