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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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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7號
原      告  弈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東銘 


被      告  見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賢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曾聲請被告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828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3,715,036元,應繳裁判費為37,828元,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以111年度補字第2353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補繳37,328元之裁判費(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並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11年11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