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092號
原 告 欣立友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德順通風工程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萬6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09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萬598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以112年度補字第45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業於112年3月10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規定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下稱東區分駐所),並經原告於112年3月15日至該所領取而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東區分駐所傳真文件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證。其訴訟程式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