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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1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96號
原      告  吳志文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被      告  壬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書蘋  
訴訟代理人  周利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
  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同法第367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所提出之良佑公司工程報價單(見本院卷第97頁)各細項之修繕費用,是否應由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尚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有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應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