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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2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52號
原 告 王柏森
訴訟
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
複代理人 吳怡
臻
律師
王琦翔律師
李昭儒律師
被 告 吳國飛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
被告
復提出答辯
暨
呈上譯文證據狀,故有再行調查之必要。
爰
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