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柯厲生
住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0樓 之0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1,444元(見本院卷二第22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