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438號
上 訴 人 鍾碧珍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呂育姿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438號)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有下列不合法情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任何1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待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僅「聲明上訴」,漏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記載「
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法院無從確定上訴範圍,及裁定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
二、倘上訴人係就原判決不利部分「全部」上訴,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價額,參考
兩造不爭執之本院112年5月12日補費裁定記載,則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33,8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2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若上訴人係就原判決不利部分僅為「一部」上訴,則
俟上訴人陳報前項之上訴聲明後,本院再另行裁定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