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522號
上 訴 人 羅瑞晨
一、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偌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7月19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52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8,075元、
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508,075元,是本件上訴利益為1,016,150元(計算式:508,075+508,075=1,016,15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潘怡學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