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541號
原 告 博弘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諾克威博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雲端服務費事件,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718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67號)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稽,從而,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