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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54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雲端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41號
原      告  博弘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詩淵 


被      告  諾克威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訓 


當事人間給付雲端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雲端服務費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718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67號)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從而,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