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551號
即 原 告 蔡陽卿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建和、鑫誠
不動產有限公司、黃柏源、賴承諺、許召楚、高浚承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萬18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1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林 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