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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5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56號
原      告  冠龍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木坤  
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律師
            王志成律師
被      告  聖傑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江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
            張晁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另案112年度重訴字第164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另案)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兩造就另案已達成和解而終結,有民事撤回起訴狀附卷可參。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