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593號
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821,1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75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二、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
期日前補正,並提出
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