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694號
原 告 陳癸
被 告 陳朝坤
陳建基
陳建忠
陳俊宏
陳分
陳玳伶
陳武明
陳廖菊
陳健輝
陳錦庭
陳仕吉
陳明宏
陳秋圓
宋和達
宋和倫
宋宛玲
一、
本件應
再開辯論。
並定民國114年3月2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二、
被告陳朝坤應自行到庭或委任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勿再委由原告或其餘被告代為提出前後意見相左之書狀。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定期
宣判,茲因
兩造提出之分割方案是否需互為找補,未據兩造提出意見及證據方法,且被告陳朝坤對兩造提出之分割方案意見反覆,真意不明,
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