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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7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37號
原 告 洪安淇
訴訟
代理人
簡偉凱
律師
被 告 林振廷
景薰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
分配表
異議
之訴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一、本件
被告
請求傳訊之證人黃忠厚未到庭,本院審酌本件卷證後,認有再傳訊證人黃忠厚到庭說明必要。
爰
再開辯論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
峰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