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762號
原 告 張瑞和
被 告 台中港天龍宮
訴訟代理人 陳誌泓律師(於民國112年12月4日終止委任)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3年3月11日下午2時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2月29日
宣判。茲因原告係訴請
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清水區市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上,如
起訴狀附圖所示之
地上物(下稱系爭建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予全體共有人,被告則
抗辯其係透過前管理人王木根取得系爭土地原
所有權人王海永之同意使用系爭土地作為基地興建系爭建物,是尚有會同地政機關人員至現場
履勘以確認系爭建物實際占用系爭土地之位置、面積範圍,及傳訊王木根作證以釐清系爭建物是否有使用系爭土地之合法權源,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