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7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永吉 
被  上訴
即  被  告  三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4萬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24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0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113年3月27日星期三前(含當日)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