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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8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817號
原      告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靖   
被      告  林德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已經兌現支票之高額利息之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1,824,145元(自民國108年10月1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全部返還予原告(見本院卷一第87頁)。嗣後,原告於112年11月15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陳稱:訴之聲明減縮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437,751元(見本院卷一第481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一)自000年00月間起至000年0月間止,因新冠疫情肆虐,百業蕭條,原告急須資金以維持正常運作,於四處求助無門之下,遂向被告借款周轉,以解燃眉之急,並簽發如附表一至三十一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交予被告。詎被告毫無體恤,反而趁人之危,從中謀取暴利,且系爭支票已全部兌現完畢,被告除已收回借出本金外,並收取多筆高額利息約1,824,145元,已達至少週年利率達百分之150至280,實已涉嫌重利,故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16部分應屬無效,原告拒絕給付,為此爰依民法第205條、第72條、第113條、第17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將已兌現系爭支票之高額利息,自108年10月1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合計1,824,145元之不當得利金額,全部返還予原告。(二)因疫情遙遙無期,百業蕭條,原告之事業亦遭嚴重波及,餐廳客戶面臨倒閉潮,貨款無著落,除政府紓困金外,資金仍有短缺,於情急之下,向被告多筆資金票貼,故原告完全無任意給付之意圖,被告應將已兌現系爭支票之高額利息全部返還予原告。(三)原告因生意資金周轉,多次簽發支票向被告短期借貸(即票貼),且原告簽發支票之面額,與被告實際匯款金額,二者之間差額,即產生高額利息。及被告向原告已收取利息總額計1,670,815元,經扣除依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合法利息後,不當得利總額計1,437,751元。(四)原告曾至「透視攝影」拍攝產品照片,因而認識被告,且被告經常向原告分享股票、期貨之訊息及看法,並勸說原告應以小搏大,投資期貨,賺取最大利益,原告因而向被告短期借貸,數日後轉回帳。(五)被告交付借款之方式,係匯款至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靖之私人帳戶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37,751元。
二、被告則以:(一)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靖與被告熟識,且提議與被告一起辦理小額放款,並給予獲利,被告雖有應允,但不想過於複雜,故要求每次放款需於1個月內收回本金,以減少風險,並只收取1次報酬,且要求陳靖開立公司票作為給付工具,至於相關獲利皆由陳靖提出、分配及給予被告,以保障被告之債權,經陳靖同意被告上開請求後,即開始由被告擔任金主,陳靖對外借貸並按月收取利息,而被告只收取單一獲利,其餘風險皆由陳靖自行承擔。(二)於雙方建立合作模式之後,陳靖常以投資為由,向被告借貸資金購置期貨,且因陳靖保證給予被告獲利,故被告同意提供資金,是以,原告所主張款項乃屬被告之投資報酬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若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觀之,固非法所不許,惟仍應先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負舉證之責任,必待為票據基礎之原因關係確立後,法院就此項原因關係進行實體審理時,當事人於該原因關係是否有效成立或已否消滅等事項有所爭執,始適用各該法律關係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最高法院97年度臺簡抗字第18號裁判意旨參照)。是以,票
      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
      ,經執票人否認後,揆諸前揭說明,票據債務人就其主張
      原因關係之抗辯事由應負舉證責任,縱使執票人否認該抗
      辯事由而另主張票據原因關係,此屬附理由之否認,亦毋
      庸就該票據原因負舉證之責。
(二)經查,原告坦承簽發系爭支票交予被告,並主張:原告因生意急須資金以維持正常運作,遂簽發系爭支票向被告短期借貸(即票貼),且系爭支票已全部兌現完畢,被告除已收回借出本金外,並已收取利息總額計1,670,815元,經扣除依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合法利息後,不當得利總額計1,437,751元,故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16部分無效,原告拒絕給付等情。而觀諸原告主張上情提及其簽發系爭支票交予被告,兩造為系爭支票之直接前後手,原告以自己與被告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被告,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觀之固非法所不許,然被告既已否認原告所主張前揭簽發系爭支票之原因關係,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應就其主張前揭原因關係之抗辯事由負舉證責任。
(三)復查:
  1.觀諸原告提出支票、帳戶交易明細等影本(見本院卷一第129、131頁,及本院卷一第167至231頁,及本院卷一第235至271頁,及本院卷一第283至349頁,及本院卷一第353至413頁,及本院卷一第417至473頁),充其量僅顯示支票兌現情形,尚難據此逕行推論系爭支票之原因關係。
   2.觀諸原告提出其法定代理人陳靖與被告之間對話內容(見本院卷二第27至55頁),充其量僅顯示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靖與被告間談論股票及期貨投資之情形,及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靖因其個人投資需求及其友人資金需須求而向被告借款之雙方資金往來過程,核與前揭原告主張其因生意急須資金以維持正常運作,遂簽發系爭支票向被告短期借貸(即票貼)等情,顯有不符,況遍觀前揭對話內容,並未提及系爭支票之相關資料(例如票據號碼、付款人、票面金額、發票日等),自難據此逕行推論系爭支票之原因關係。
   3.此外,原告復未就其主張前情,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則原告主張前情,自難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05條、第72條、第113條、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437,751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附表一:民國(下同)108年10月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提示日
(民國)
1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150000
108年10月3日
108年10月3日
2★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NN0000000
150000
64910

108年10月4日
3★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0
186000
108年10月12日
108年10月14日
4★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0
200000
108年10月24日
108年10月24日
備註:
一、編號2部分,原告並未提出支票影本以供核對。
二、編號3、4部分,其票據號碼依原告所提支票影本為NN0000000號、NN0000000號(參見本院卷一第285、287頁)。
  
附表二:108年11月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提示日
(民國)
1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140000
108年11月2日
108年11月4日
2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100000

108年11月24日
108年11月25日
3★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190000
108年11月29日
108年11月29日
備註:編號3部分,其票面金額依原告所提支票影本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元(參見本院卷一第293頁)。

附表三:108年12月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提示日
(民國)
1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120000
108年12月5日
108年12月5日
2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145000

108年12月7日
108年12月9日
3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190000
108年12月14日
108年12月16日
4★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150000

108年12月27日
備註:編號4部分,原告並未提出支票影本以供核對。

附表四:109年1月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提示日
(民國)
1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189000
109年1月4日
109年1月6日
2★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300000

109年1月18日
109年1月20日
3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100000
109年1月21日
109年1月21日
備註:編號2部分,其票據號碼依原告所提支票影本為NN0000000
      號(參見本院卷一第303頁)。

附表五:109年2月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提示日
(民國)
1★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100000
109年2月8日
109年2月8日
2★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140000

109年2月16日
109年2月16日
3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157500
109年2月21日
109年2月21日
備註:編號1、2部分,其提示日依原告所提支票影本為109年2月
      10日、109年2月17日(參見本院卷一第307、309頁)。

附表六:109年3月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提示日
(民國)
1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100000
109年3月3日
109年3月3日
2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100000

109年3月6日
109年3月6日
3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210500
109年3月21日
109年3月23日
4★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52600

109年3月28日
備註:編號4部分,原告並未提出支票影本以供核對。

附表七:109年4月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提示日
(民國)
1★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84200

109年4月2日
2★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150000

109年4月5日
109年4月5日
3★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84200
109年4月11日
109年4月11日
4★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31500

109年4月13日
5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73500
109年4月23日
109年4月23日
6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84200
109年4月27日
109年4月27日
備註:
一、編號1、4部分,原告並未提出支票影本以供核對。
二、編號2、3部分,其提示日依原告所提支票影本為109年4月6
    日、109年4月13日(參見本院卷一第319、321頁)。

附表八:109年5月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提示日
(民國)
1★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173700
109年5月1日
109年5月1日
2★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210500

109年5月9日
109年5月9日
3★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105300

109年5月13日
4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68000
109年5月20日
109年5月20日
5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110000
109年5月21日
109年5月21日
6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82500
109年5月22日
109年5月22日
備註:
一、編號1、2部分,其提示日依原告所提支票影本為109年5月4
    日、109年5月11日(參見本院卷一第327、329頁)。
二、編號3部分,原告並未提出支票影本以供核對。

附表九:109年6月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提示日
(民國)
1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126300
109年6月4日
109年6月4日
2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263160

109年6月4日
109年6月4日
3★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158900
109年6月13日
109年6月13日
4★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72165

109年6月12日
5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110500
109年6月15日
109年6月15日
6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108700
109年6月20日
109年6月20日
7★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76085
109年6月25日
109年6月25日
8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108700
109年6月29日
109年6月29日
備註:
一、編號3、7部分,其提示日依原告所提支票影本為109年6月15
    日、109年6月29日(參見本院卷一第341、347頁)。
二、編號4部分,原告並未提出支票影本以供核對。

附表十:109年7月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提示日
(民國)
1★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200000
109年7月4日
109年7月4日
2★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150000

109年7月12日
109年7月12日
3★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210000

109年7月17日
4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80000
109年7月16日
109年7月16日
備註:
一、編號1、2部分,其提示日依原告所提支票影本為109年7月6
    日、109年7月13日(參見本院卷一第353、355頁)。
二、編號3部分,原告並未提出支票影本以供核對。

附表十一:109年8月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提示日
(民國)
1★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127660
109年8月2日
109年8月2日
2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157900

109年8月6日
109年8月6日
3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173913
109年8月6日
109年8月6日
4★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216000
109年8月15日
109年8月15日
5★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72826
109年8月22日
109年8月22日
6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45000
109年8月17日
109年8月17日
備註:編號1、4、5部分,其提示日依原告所提支票影本為109年
      8月3日、109年8月17日、109年8月24日(參見本院卷一第
      359、365、369頁)。

附表十二:109年9月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提示日
(民國)
1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84210
109年9月3日
109年9月3日
2★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228260

109年9月6日
109年9月6日
3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158895
109年9月10日
109年9月10日
4★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87457
109年9月12日
109年9月12日
5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84710
109年9月17日
109年9月17日
6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173913
109年9月21日
109年9月21日
備註:編號2、4部分,其提示日依原告所提支票影本為109年9月
      7日、109年9月14日(參見本院卷一第373、377頁)。

附表十三:109年10月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提示日
(民國)
1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189474
109年10月7日
109年10月7日
2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54347

109年10月7日
109年10月7日
3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76086
109年10月11日
109年10月12日
4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184780
109年10月17日
109年10月19日
5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163040
109年10月21日
109年10月21日

附表十四:109年11月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提示日
(民國)
1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86956
109年11月5日
109年11月5日
2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127650

109年11月8日
109年11月9日
3★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195250
109年11月12日
109年11月12日
4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89470
109年11月16日
109年11月16日
5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163160
109年11月19日
109年11月19日
6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135870
109年11月20日
109年11月20日
7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86950
109年11月23日
109年11月23日
備註:編號3部分,其票面金額依原告所提支票影本為195,650元
      (參見本院卷一第397頁)。

附表十五:109年12月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提示日
(民國)
1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204348
109年12月2日
109年12月2日
2★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27600


109年12月3日
3★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41940

109年12月15日
4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97826
109年12月20日
109年12月21日
5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217390
109年12月23日
109年12月23日
6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42100
109年12月24日
109年12月24日
備註:編號2、3部分,原告並未提出支票影本以供核對。

附表十六:110年1月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提示日
(民國)
1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105260
110年1月2日
110年1月4日
2★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231580

110年1月9日
110年1月11日
3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168420
110年1月14日
110年1月14日
4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297482
110年1月21日
110年1月21日
5★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NN0000000
271739
110年1月23日
110年1月25日
備註:編號2、5部分,其提示日依原告所提支票影本為110年1月
      9日、110年1月23日(參見本院卷一第419、425頁)。

附表十七:110年2月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提示日
(民國)
1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126315
110年2月5日
110年2月5日
2★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210526

110年2月12日
110年2月12日
3★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126315
110年2月14日
110年2月14日
4★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240000
110年2月21日
110年2月21日
5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263158
110年2月25日
110年2月25日
6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86956
110年2月26日
110年2月26日
備註:編號2、3、4部分,其提示日依原告所提支票影本為110年
      2月17日、110年2月17日、110年2月22日(參見本院卷一
      第429至433頁)。

附表十八:110年3月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提示日
(民國)
1★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252630
110年3月1日
110年3月1日
2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200000

110年3月5日
110年3月5日
3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157895
110年3月18日
110年3月18日
4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243478
110年3月22日
110年3月22日
5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149770
110年3月23日
110年3月23日
6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163043
110年3月26日
110年3月26日
備註:編號1部分,其提示日依原告所提支票影本為110年3月2日
      (參見本院卷一第439頁)。

附表十九:110年4月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提示日
(民國)
1★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300228
110年4月2日
110年4月3日
2★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163043

110年4月4日
110年4月4日
3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116000
110年4月8日
110年4月8日
4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224828
110年4月22日
110年4月22日
5★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184780
110年4月24日
110年4月24日
備註:編號1、2、5部分,其提示日依原告所提支票影本為110年
      4月6日、110年4月6日、110年4月26日(參見本院卷一第
      451、453、459頁)。

附表二十:110年5月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提示日
(民國)
1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307655
110年5月1日
110年5月1日
2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163043

110年5月6日
110年5月6日
3★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108696
110年5月8日
110年5月8日
4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105263
110年5月13日
110年5月13日
5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110526
110年5月20日
110年5月20日
6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157895
110年5月26日
110年5月26日
7★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210526
110年5月29日
110年5月29日
備註:編號3、7部分,其提示日依原告所提支票影本為110年5月
      10日、110年5月31日(參見本院卷一第465、473頁)。

附表二十一:110年6月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提示日
(民國)
1★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282600

110年6月4日
2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195650

110年6月4日
110年6月4日
3★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108700
110年6月5日
110年6月5日
4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86956
110年6月8日
110年6月8日
5★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65200
110年6月12日
110年6月12日
6★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195645
110年6月19日
110年6月19日
7★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198000
110年6月26日
110年6月26日
8★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55990

110年6月30日
備註:
一、編號3、5、6、7部分,其提示日依原告所提支票影本為110
    年6月7日、110年6月15日、110年6月21日、110年6月25日(
    參見本院卷一第169、173、175、177頁)。
二、編號1、8部分,原告並未提出支票影本以供核對。

附表二十二:110年7月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提示日
(民國)
1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333330
110年7月1日
110年7月1日
2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133330

110年7月9日
110年7月9日
3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228260
110年7月22日
110年7月22日
4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80000
110年7月25日
110年7月26日

附表二十三:110年8月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提示日
(民國)
1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263150
110年8月5日
110年8月5日
2★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129000


110年8月13日
3★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260860
110年8月21日
110年8月23日
4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201086
110年8月26日
110年8月26日
5★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184780
110年8月28日
110年8月30日
備註:
一、編號3、5部分,其提示日依原告所提支票影本為110年8月21
    日、110年8月28日(參見本院卷一第189、193頁)。
二、編號2部分,原告並未提出支票影本以供核對。

附表二十四:110年9月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提示日
(民國)
1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70650
110年9月2日
110年9月2日
2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195650

110年9月6日
110年9月6日
3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147368
110年9月9日
110年9月9日
4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163040
110年9月13日
110年9月13日
5★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333300
110年9月18日
110年9月18日
6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108695
110年9月23日
110年9月23日
備註:編號5部分,其提示日依原告所提支票影本為110年9月22
      日(參見本院卷一第203頁)。


附表二十五:110年10月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提示日
(民國)
1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111100
110年10月1日
110年10月1日
2★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55500

110年10月9日
110年10月9日
3★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400000
110年10月11日
110年10月11日
4★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233700
110年10月24日
110年10月24日
備註:編號2、3、4部分,其提示日依原告所提支票影本為110年
      10月12日、110年10月12日、110年10月25日(參見本院卷
      一第209至213頁)。

附表二十六:110年11月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提示日
(民國)
1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285000
110年11月12日
110年11月12日
2★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110000

110年11月20日
110年11月20日
3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170000
110年11月24日
110年11月24日
4★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55000
110年11月27日
110年11月27日
備註:編號2、4部分,其提示日依原告所提支票影本為110年11
      月22日、110年11月29日(參見本院卷一第217、221頁)。

附表二十七:110年12月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提示日
(民國)
1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112000
110年12月1日

110年12月1日
2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97000

110年12月8日
110年12月8日
3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98000
110年12月12日
110年12月13日
4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190800
110年12月24日
110年12月24日
5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
120000
110年12月26日
110年12月27日

附表二十八:111年1月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提示日
(民國)
1★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0
170000
111年1月1日
111年1月3日
2★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0

22500

111年1月2日
111年1月3日
3★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0
73000
111年1月10日
111年1月10日
4★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0
80000
111年1月8日
111年1月13日
5★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0
106000
111年1月13日
111年1月13日
6★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0
42200
111年1月15日
111年1月17日
7★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0
230000
111年1月20日
111年1月20日
8★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0
170000
111年1月27日

111年1月27日
備註:
一、編號4部分,其提示日依原告所提支票影本為111年1月10日(參見本院卷一第241頁)。
二、編號1、2、3、4、5、6、7、8部分,其票據號碼依原告所提支票影本為JN0000000號、JN0000000號、JN0000000號、JN0000000號、JN0000000號、JN0000000號、JN0000000號、JN0000000號(參見本院卷一235至249頁)。
  
附表二十九:111年2月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提示日
(民國)
1★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0
131000
111年2月4日
111年2月7日
2★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0

170000

111年2月19日
111年2月21日
3★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0
52500
111年2月25日
111年2月25日
4★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0
230000
111年2月26日
111年3月1日
備註:編號1、2、3、4部分,其票據號碼依原告所提支票影本為
      JN0000000號、JN0000000號、JN0000000號、JN0000000號
      (參見本院卷一251至257頁)。

附表三十:111年3月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提示日
(民國)
1★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0
138000
111年3月21日
111年3月21日
2★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0

120000

111年3月22日
111年3月22日
3★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0
160000
111年3月24日
111年3月24日
4★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0
130000

111年3月29日
備註:
一、編號1、2、3、4部分,其票據號碼依原告所提支票影本為JN0000000號、JN0000000號、JN0000000號、JN0000000號(參見本院卷一259至263頁)。
二、編號3部分,其票據號碼依原告所提支票影本為JN0000000號(參見本院卷一第263頁)。
三、編號4部分,原告並未提出支票影本以供核對。

附表三十一:111年4月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提示日
(民國)
1★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0
170000
111年4月4日
111年4月6日
2★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0

100000

111年4月14日
111年4月14日
3★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0
270000
111年4月15日
111年4月15日
4★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JN00000000
100000
111年4月22日
111年4月22日
備註:編號1、2、3、4部分,其票據號碼依原告所提支票影本為
      JN0000000號、JN0000000號、JN0000000號、JN0000000號
      (參見本院卷一265至27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