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838號
原 告 壬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江木林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21號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經由訴外人宬炘地產有限公司(下稱宬炘公司)員工朱芸妮居間仲介,與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所簽立之不動產買賣意願書(下稱系爭意願書)無效,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66萬元。而宬炘公司前依系爭意願書之約定,請求原告給付服務報酬等情,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021號判決(下稱另案)駁回宬炘公司之訴,宬炘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中,有另案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65-372頁)。是系爭意願書是否成立生效
,實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為避免裁判矛盾,本件自有先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