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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8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38號
原      告  壬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書蘋  
訴訟代理人  劉翔榮  
            林軍男律師
被      告  江木林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21號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經由訴外人宬炘地產有限公司(下稱宬炘公司)員工朱芸妮居間仲介,與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所簽立之不動產買賣意願書(下稱系爭意願書)無效,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66萬元。而宬炘公司前依系爭意願書之約定,請求原告給付服務報酬等情,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021號判決(下稱另案)駁回宬炘公司之訴,宬炘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中,有另案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65-372頁)。系爭意願書是否成立生效,實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為避免裁判矛盾,本件自有先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