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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8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雙胤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恩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聯合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綾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提起上訴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58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在卷足憑,則上訴人提起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