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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9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65號
原      告  游嘉亨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
被      告  豐豪開發有限公司

            東三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王俊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457號請求確認本票付款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對被告王俊哲存有如鈞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3839號債權憑證所示票款債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88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原告於000年0月間查得王俊哲名下有財產,遂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81812號),並聲請鈞院執行被告豐豪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豐豪公司)、東三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東三公司)對於王俊哲之出資額及應領薪資,因豐豪公司、東三公司於收受扣押命令後均以王俊哲無出資額存在或王俊哲員工無受領薪資為由,主張王俊哲對其無債權存在而聲明異議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王俊哲對豐豪公司、東三公司之出資額及應領薪資債權存在等語。查,王俊哲業已就本院強制執行程序即112年度司執字第81812號之執行名義,對原告提起確認之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457號審理,經本院調閱前揭案卷核屬,可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457號確認本票債權付款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黃崧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