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965號
原 告 游嘉亨
被 告 豐豪開發有限公司
東三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二 人
上 一 人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457號請求確認
本票付款
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對
被告王俊哲存有如
鈞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3839號
債權憑證所示票款債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88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原告於000年0月間查得王俊哲名下有財產,遂向鈞院
聲請強制執行(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81812號),並聲請鈞院執行被告豐豪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豐豪公司)、東三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東三公司)對於王俊哲之出資額及應領薪資,因豐豪公司、東三公司於收受
扣押命令後均以王俊哲無出資額存在或王俊哲
非員工無受領薪資為由,主張王俊哲對其無債權存在而聲明
異議,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王俊哲對豐豪公司、東三公司之出資額及應領薪資債權存在等語。
惟查,王俊哲業已就本院強制執行程序即112年度司執字第81812號之
執行名義,對原告提起
確認之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457號審理,經本院調閱
前揭案卷
查核屬實,可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457號確認本票債權付款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黃崧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