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965號
原 告 游嘉亨
被 告 豐豪開發有限公司
東三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二 人
上 一 人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0月2日裁定
本件訴訟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457號請求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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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不存在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經查,
上開事件已於113年1月26日判決確定,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
可稽,
堪認
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
爰依職權撤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黃崧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